被告人犯数罪,广州刑辩律师从未成年犯罪角度为其减轻辩护!
【案 由】抢劫罪、盗窃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公诉机关: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高某某,男,2001年7月18日生,户籍地:福建省福州市xx县 xx号,因涉嫌抢劫罪、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羁押,同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30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9年5月9日8时许,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号,见被害人邱某的小轿车停在车库内,车上无人,遂上前打开车门将邱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 元盗走。2019 年5月17日10时许,高某某又窜到此处试图盗窃邱某轿车内财物,被邱某发现并拦下,高某某逃窜时用拳头殴打了邱某某,致邱某某肋骨骨折。
另查明,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。2019 年8月27日,被害人邱某出具谅解书,表示谅解被告人高某某。
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,对指控的抢劫事实有异议。其辩称当时是四人把其围住,其出于防卫,不是有意殴打他们。其不是在案发现场被拦截,在离开现场五、六百米的出租车上被拦下,他们没有说是失主,直接把其拉到一个大楼里面,其在反抗过程中有打到其中一个人。
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:被告人高某某具有以下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:
(1)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。
(2)、被告人无犯罪前科,属于初犯、偶犯。
(3)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。
(4)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认罪态度好,悔罪意识强。
(5)、被告人主观恶意小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(6)、被告人患有血管瘤,存在脑溢血的风险。
(7)、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。
综上,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高某某能否从轻、减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数罪并罚,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,决定执行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。)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,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,致被害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,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,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并为其辩护,国晖律师从被告人高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,以及认罪、悔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出发,最终争取到被告人高某某仅判处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、入户抢劫的;
(二)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(三)、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(四)、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(五)、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六)、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
(七)、持枪抢劫的;
(八)、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,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。
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执行有期徒刑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,或者拘役和管制的,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后,管制仍须执行。
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,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,合并执行,种类不同的,分别执行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GHXS0007档案编写】